傳教?

常年期第十四主日

主內的兄弟姊妹,大家平安。
今天的福音中說到主耶穌派遣七十二個門徒出去傳教。
主耶穌要求門徒出去傳教的時候
不要帶著世俗的行李,就是錢財、袋子或是鞋子,
而是要帶著福音的行李,就是平安與驅除邪惡的權柄,
同時宣講說:「天國已經臨近了。」
主耶穌需要門徒們宣講的,不是只有在嘴巴上說説而已,
而是在門徒們身上展現出來的具體行動,
換句話說,
主耶穌需要門徒們到他們被派遣的地方去宣報天國的福音:
「我派遣你們去,如同把羔羊送入狼群。」
因為世界是欺騙、仇恨與死亡的地方,
所以主耶穌要求門徒們成為一個善良、天真與平和的人。
今天,主耶穌依然邀請我們出去宣講福音,
但不需要去很遠的地方而是在自己的家中
與在自己工作的地方。
也就是說哪裡有我們在,那𥚃就會充滿愛德,平安與合一,
因為它們是天國極生動的標記。
親愛的兄弟姊妹,
如果我們每個人在我們的生活中有活潑的信德,
那麼相信基督的人一定會越來越多,
堂區就會發展,
信仰的團體也會增多。
願天主降福大家。

社群:小德會
註:感謝來源,李神父。

學校公開播放youtube音樂?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可以公開播放 youtube音樂嗎?以下可參考。

關「學校學生得否於午餐時間,公開以 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11.04. 智著字第10500072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主旨:有關「學校學生得否於午餐時間,公開以 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10月13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50115350號函。
二、有關利用 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之行為,係屬將網路上互動式傳輸之音樂或影音節目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之行為,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原則上皆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據瞭解, YouTube服務條款有所謂「標準授權條款」(詳如附件),是指上傳者同意YouTube及其使用者將其上傳影片作約定授權範圍之利用。經檢視來文附件信件所引用之 YouTube服務條款文字,係屬約定上傳者授權「 YouTube」之利用範圍;至於上傳者授權「YouTube 使用者」之利用範圍,依該服務條款第 6條第 C項後段「您(按:指上傳者)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因而一般 YouTube使用者被授權利用範圍主要為使用 YouTube各式服務功能所衍生的利用行為,例如使用 YouTube播放清單或是線上分享 YouTube影片時可能涉及之著作利用等態樣(即包含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等)。至於向公眾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者,則非屬 YouTube之服務功能,故非該服務條款之利用範圍。
四、又學校午休播放音樂,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