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重點學校

社群:人事

原住民重點學校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
公發布日: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41號 令
法規體系:綜合規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
註:來源,教育部。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
三、一般教育:指前款民族教育外,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
五、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六、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創新,培育部落與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第五款之一定人數或比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 20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動前項教育之需要,得經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第 21 條
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前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原住民族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保障原住民學生學習權。
前項委託,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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