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留職停薪

社群:人事

學校人員的留職停薪,可參考以下,包含公務人員,公立學校。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3 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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