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成功會
以下是轉述自李明璁老師的公開文章,我們沒有介入或贊成或反對的意思,只是覺得這件應該在台灣社會被關注,和受社會的公評!
懇請「大學自治」尊重國家司法之定讞判決
——敬致台大校長與教評會各委員的公開信
2022年六月中,收到一封來自貴校的公文,我非常錯愕。徵詢幾位德高望重的學界師長、法界前輩與媒體朋友後,他們鼓勵我必須勇敢、但溫和說出事實真相,並提供明確事證,給予各位足夠做出獨立判斷的必要資訊。
我在貴校曾經任教12年,三度獲得教學優良獎肯定。2018年6月我離職,因貴校以「李老師10篇送審著作之1篇,與本人博士論文雷同度高,有違學術誠信」為由,未通過本人升等申請。然而貴校這個決議,在當年先是被教育部否決駁回,之後在2019年3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526號判決中,又再次被判「於法有違」、台大敗訴。貴校不服繼續上訴,在2020年10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第553號判決,最終定讞(也等於是第三度否決)貴校未通過本人升等之決議無效,必須撤回。
事實上,無論從最初的教育部申訴決議,到最後的司法定讞判決,也都和貴校學術倫理委員會早於2019年3月7日所召開之第16次會議審理決議之第一、三點相呼應。該次會議白紙黑字明載本人學術倫理案之審議結果:一方面,「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並無明文規範」、另方面「未達違反學術倫理」。
所謂定讞,凡人皆知這代表歷經漫長煎熬程序、多次審判後,最終不可翻轉之司法定論。一個國家行政法院存在之意義,便是給予人民在面對行政體制令其權益受損時,有公平公開被審理、甚至平反之機會。是以,於最高法院已定讞之最後判決,肯定有行政權上必須遵照辦理的必要。這是連總統或最高機關都須服膺的終極原則,貴校自不例外。
這兩年來,即使作為勝訴的一方,我全然放下、不忮不求,繼續在離開學院的民間創業路途上,日以繼夜地努力工作,完全沒有對貴校提出任何根據上述定讞判決所賦予之權利回復要求,包括公平公正重啟升等審查、甚或據此合法提出復職申請等等。
本人之所以沒有積極主張勝訴之權利,就是希望雙方就此盡釋前嫌,理性面對彼此,平靜地和解。甚至多次面對媒體時,我也都不再對貴校有任何控訴情緒,反之是雲淡風輕地接受「分手」、甚至還表達人生走過這遭的感激之情。
然而,我怎也沒料到,卻在日前收到貴校一紙公文,極其誇張地顯示貴校學術倫理委員會完全不顧本身在2019年同一個委員會已經審查還我清白之結論,以及2020年最高行政法院之定讞判決,而逕自意圖翻案重審,並決議給我兩項最嚴厲處分:(一)不通過其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二)十五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換句話說,貴校似乎在少數權力者和興訟律師的主導下,不僅要以這項校內決議凌駕並否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第一項處分),更進一步要以第二項處分,永遠否決本人之大學教師資格。這是何等報復應對法院判決,誇大而殘忍、欲致我人格清譽於死地之手段。
雖然身為大學教師一份子,我絕對相信校園有「大學自治」之權,但凌駕與否決國家法律之判決,卻是前所未聞。再退萬步說,如前所述,其實貴校學術倫理委員會早在2019年第16次會議,就已明載本人案件之審議結果並未違反學術倫理。這是貴校比法院判決都還要早就確認的事實。貴校既已對該案做出審議結果,現在卻又在久隔三年之後另啟重審,此舉根本上已違反法律「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
再者,根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8條:「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然貴校自2017年12月28日本人仍在職期間初次開啟調查程序以來,至今已長達4年半,若說該案尚未處理完成,實已違法。學術倫理審查是何等嚴正大事,豈能成為校園內少數有權者任意啟動、暫停或重審,而這正是教育部特立此法之精神,如此方能防範約束行政濫權仿若私刑處分的人權侵犯。
總之,無論是2年前的國家法院判決、或更早3年前貴校自己的審議結果,都已多次明證本人並未涉及莫須有的所謂「學術倫理」問題。事實既已昭然若揭,為何此刻又要秘密另啟審查?如此完全不顧程序正義的粗暴,已形同對勝訴者人格之追殺,更是濫權之報復。
我所諮詢的學界師長、法界前輩與媒體朋友,不約而同表示,可能是貴校少數不服定讞敗訴的同仁,與律師商議試圖逆轉的策略操作。然而這個「合理」推斷其實令人覺得悲哀,因為體制要做出這樣的決定看起來很容易,極少數權力者只要「決定」對付一個人,那麼自己學校曾經審查決議的結果,乃至於教育部申訴裁定、法院一審判決、二審定讞的結果,都可以推翻、不顧、重新定罪。
一個核心的倫理問題是:權力體制裡的決策者做出這樣誇張傷害個人的決議,不會感到不安,也不必付出任何代價。然而原本以為最終能受到司法保障與信譽平反的個體,卻極其諷刺地可能獲得比沒有經歷司法勝訴前,更殘酷恐怖的人格謀殺。
以上事實陳述,懇請校長與諸位教評會委員,再次查看2020年10月最高行政法院第553號定讞判決、以及2019年3月7日貴校學術倫理委員會第16次會議審查決議,兩份證據皆已清楚證實,本人並無此次貴校重啟審查之處分事實(也敬請參考此次審查時我與律師一同出席答辯所提具之相關證據)。如果只因為貴校少數關係人士不服法律敗訴,就可以運作秘密審查程序進行同案重審,並大逆轉先前審查結果、逕自作出史上最重「懲處」決議,這將是中華民國司法、與高等教育校園自治史上,極為諷刺而黑暗的一頁。懇請校長與諸位教評會委員,能公正明察,釐清疑點。
請容我再次勇敢而溫和地說:這幾年我已經努力走出學院、勤勤懇懇在民間推廣公共社會學的知識與實踐。兩年前最高法院既已還我清譽、釐清法律責任,我也就再無掛念,放下恩怨,甚至心存感激。只期盼,我們都能向前跨步,專注在各自崗位上貢獻所長,如此便好。
否則,也請容我勇敢而溫和地提醒:蔑視最高法院定讞判決的行政擴權與私刑濫訴,並不是大學自治合理施行的舉措。而學術倫理委員會不顧教育部規定一審再審,也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學基本精神。兩年來,本人基於和解立場,不曾對自己的勝訴進行權利主張,但貴校現在如果以大學自治之名凌駕司法保障人權的底線,相信不只損及貴校身為我國最高學府之令譽,也需要接受大眾輿論與監察體系之公道監督。
敬祝大疫之年各位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李明璁,2022/6/21,於大稻埕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