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政部加強婦女福利推行要點

內政部加強婦女福利推行要點
時間:民國79年11月02日

一、為加強推展婦女福利,以保護為原則達到平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內政部為加強婦女福利,應協助省(市)、縣(市)政府推行下列措施:
1.獎助、設立托嬰托兒、課後托育等設施、提供○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適當之養育,俾使職業婦女能安心工作,(配合兒童福利法,
托兒所設置辦法)
2.為照顧高齡婦女之需要,應提供居家照顧、機構扶養、療養、醫療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配合老人福利法)
3.提供低收入及殘障婦女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獎助、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配合社會救助法、
殘障福利法)
4.為協助單親家庭、被虐、被押賣及遭遇其他不幸之少女、婦女,應獎助、設立不幸婦女庇護處所及中途之家以收容教養之。(配合少
年福利法)
5.為落實婦女福利,應設立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6.為協助婦女達到自立自強之目標,應輔導婦女組成各類服務性團體,以婦女服務婦女。
7.宣介婦女福利相關法規,本政府立法保障女性權益之精神,使婦女享週全之福利服務。

四、依據本要點且符合內政部加強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而推行之婦女福利服務,得申請內政部獎助。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婦女福利事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