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

社群:人事研討會

人事費用的申報,與「會計基礎」相關。應注意,例如:

會計基礎,包括現金基礎、權責發生基礎,以及二者之修正基礎,即修正現金基礎及修正權
責發生基礎。

權責發生基礎:係於交易或其他事項發生權利或義務之時點,對收入(或收益)、支出(或費損)及相關資產負債等要素,予以認列入帳。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係權責發生基礎之修正,其收入及支出之認列,原則上除應符合權責發生基
礎條件外,收入尚應兼具當期可用性。所稱可用性,係指一會計期間內已收取之收入,或已發生
之收入但預計於會計期間終了後一定期間內可收取以供運用之資源;該一期間不應超過兩個月,
若因特殊情況,事實認定超過兩個月為合理時,應揭露所採用之期間,及認定為合理之事實。

中英名詞對照 –
修正現金基礎:modified cash basis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modified accrual basis

註:來源,「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 行政院主計處

比例原則適用教師法

社群:人事研討會

「比例原則」可適用於教師法嗎?比例原則應適用於教師法。以下可參考。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
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本解釋有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讀者如有興趣,另可自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