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聘任,應注意事項?可參考以下。

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
專科以上學校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遷調之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尚在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 13 條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47 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學校公開播放youtube音樂?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可以公開播放 youtube音樂嗎?以下可參考。

關「學校學生得否於午餐時間,公開以 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11.04. 智著字第10500072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主旨:有關「學校學生得否於午餐時間,公開以 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10月13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50115350號函。
二、有關利用 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之行為,係屬將網路上互動式傳輸之音樂或影音節目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之行為,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原則上皆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據瞭解, YouTube服務條款有所謂「標準授權條款」(詳如附件),是指上傳者同意YouTube及其使用者將其上傳影片作約定授權範圍之利用。經檢視來文附件信件所引用之 YouTube服務條款文字,係屬約定上傳者授權「 YouTube」之利用範圍;至於上傳者授權「YouTube 使用者」之利用範圍,依該服務條款第 6條第 C項後段「您(按:指上傳者)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因而一般 YouTube使用者被授權利用範圍主要為使用 YouTube各式服務功能所衍生的利用行為,例如使用 YouTube播放清單或是線上分享 YouTube影片時可能涉及之著作利用等態樣(即包含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等)。至於向公眾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者,則非屬 YouTube之服務功能,故非該服務條款之利用範圍。
四、又學校午休播放音樂,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