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兒童少年 緊急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訪談:引用「參考文獻」的格式

學生在寫論文,或,報告時,如何引用「參考文獻」?格式的要求是什麼?

記者:莫哥
被採訪人:庭姐

學生在寫論文,或,報告時,如何引用「參考文獻」?格式要求呢?有一種簡略的方法,是先寫自己的心得,最後附上相關的參考文獻。但是,如果要嚴謹一些,最好使用「APA 格式第六版」。
在網路上,可以看到一些範例,我們推薦一個較為完整的版本,是林天祐先生/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30 日的版本。在網路上可找到,網址為:http://web.nchu.edu.tw/pweb/users/wtsay/lesson/11680.pdf
如果網址已被移動,可以直接洽詢原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