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同學會 – 股東申報

社群
記者:捲哥
綜合整理

因 2018年 11月起,台灣政府實施新「公司法」,股東申報有新規定。例如:

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每年定期」,例如:每年的 3月 1日,到 3月 31日,應完成。
股東資料,如有變更,應於 15日內完成申報。

註:參考「公司法」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
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
,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
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
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創業同學會 – 貸款

社群
記者:老莫
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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