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社群:人事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和學校專任體育教師,有不同嗎?可先研究「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附檔:附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PDF
註:來源,法務部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以下簡稱專任運動教練證),由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專業人員。

第 二 章 聘任

第 3 條

各級學校為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審委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一項審委會於處理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合計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0 條

私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 4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