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勞動力發展辭典 童工

「童工」是一個專有勞動法規和法律名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有線上的「勞動力發展辭典」可查詢。如下:

辭項名稱: 童工
辭項名稱英譯: Child Labor

辭項內文: 童工,即兒童勞動者,係指未達一定年齡或未成年的兒童及少年,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為保障童工身心正常發展,各國多循立法途徑,予以必要的限制及保護。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業已規定我國童工最低就業年齡與其例外宣告。

同法第4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童工不得從事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的繁重及危險性工作,範圍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0條列舉的危險性工作,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列舉的機械或設備。同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依民法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童工的年齡證明文件。同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限制童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同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以限制童工夜間工作。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身心福祉,已有完備的保護。

參考資料: 陳國鈞(1977)。勞工立法新論。臺北:正中書局。 勞工行政雜誌社(1997)。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臺北:勞工行政雜誌社。 俞行健(1993)。勞工關係用詞介紹(六)。臺北:中華民國勞工雜誌社。

訪談:「勉予同意」的耶誕禮物

主題:「勉予同意」的耶誕禮物

記者:莫哥
受訪者:東哥

2018年的耶誕節,出現了2個「勉予同意」的耶誕禮物。一個是台灣教育部長葉俊榮先生給台大校長管中閔先生的校長任職同意通知。一個是台灣行政院長賴清德先生給教育部長葉俊榮先生的部長離職同意通知。

校長任職同意通知,從媒體的報導中了解,感覺上有點像「嗟來之食」的社會氛圍。
部長離職同意通知,從媒體的報導中了解,感覺上有點像「節後復活」的社會氛圍。
可以討論的重點有幾個,例如:
誰是能營造「社會氛圍」的人?或是說,誰是想營造這種「社會氛圍」的人?
「禮物」是「誰」給「誰」?
送禮的目的是什麼?

兩個禮物都是「勉予同意」,但是氛圍大不相同。事件的背後,和後續,應該是「精彩可期」,就讓大家「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