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任免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官任免,是由學校自行決定嗎?可參考以下法規。

法規名稱:教育部軍訓教官介派分發及遷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一)字第1090136974B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註:來源,教育部。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介派、分發及遷調,與本部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出缺派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教官。
(二)本部具現職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具現職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等。
(四)經本部甄薦選進用之新進教官。

六、作業權責區分:
(一)大專校院之遷調:由各作業單位彙整遷調管制名冊,函報本部辦理分配及核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遷調: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分配及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法規名稱: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一)字第1090137572B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四、私立學校:
(一) 全校學生在二千四百五十人以內之學校:以學生數三百五十人以下置一人,超過三百五十人者,每增加三百五十人增置一人。
(二) 全校學生在二千四百五十一人以上之學校:以學生數每三百五十人置一人計算,達置七人後,每增加五百人增置一人。
(三) 直轄市私立學校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學校得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四) 前目以外之私立學校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本部核定。學校得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本部核定。

五、軍訓主任教官設置(均包括於教官員額數內):學校教官員額數達四人以上者,得設中校階軍訓主任教官。

六、公、私立學校教官員額,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定期依據各校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實修正,並報本部備查。

七、本基準實施後,公、私立學校教官員額調整,以逐年調整為原則,並採自然離退及任務遷調方式併行。

延長病假 期間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教師要申請延長病假,可以申請多久?如果性質可比照公務人員者,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