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兒少教育帳戶

法規: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法規:社會救助 內容

社會救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