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依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才能夠參選總統、副總統。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依本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始得參選直轄市長,年滿三十歲始得參選縣市長,年滿二十六歲始得參選鄉鎮市長。

風城華報
一、憲法:依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才能夠參選總統、副總統。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依本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始得參選直轄市長,年滿三十歲始得參選縣市長,年滿二十六歲始得參選鄉鎮市長。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