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參選權

一、憲法:依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才能夠參選總統、副總統。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依本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始得參選直轄市長,年滿三十歲始得參選縣市長,年滿二十六歲始得參選鄉鎮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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