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社會工作紀錄內容撰製注意事項(2008年廢止)

法規名稱:社會工作紀錄內容撰製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097年04月30日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社會工作紀錄,係指下列種類:
(一)個案工作紀錄:包括接案紀錄、訪視或會談紀錄、轉介紀錄、結
案紀錄,用以登載社會工作師與案主接觸過程及對問題發掘與處
理資料。
(二)團體工作紀錄:用以登載社會工作師組成團體、規劃團體運作及
與團體成員接觸資料。
(三)社區工作紀錄:用以登載社會工作師參與社區協助解決問題之過
程資料。

法規: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法規: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願景:為落實「為青年找出路、為老年找依靠、為企業找機會、為弱勢者提供有尊嚴的生存環境」四大施政主軸,需仰賴社工人員扮演社會福利服務推手,藉由本方案推動除可落實上述施政目標,並能促進社工人員、服務對象、進用單位達到社工安全升級、服務品質提升、創造友善職場之三贏。

實施期程:104年至106年 。

執行策略:
1、 安全就業:包括研訂風險量表及安全防護指引參考原則、建置執業安全防護措施及制定人身安全分級訓練課程與人身安全防護標準工作流程。
2、 安心服務:包括建立社工人員執行業務遭受危害通報機制、輔導遭受侵害重大事件之進用單位改善缺失與執業環境及檢討法規研議將傷害社工人員加重罰則之規定入法。
3、 安定管理:包括建立社工人員救濟或申訴機制、落實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督導機制、盤點社工人員人身安全與職業安全法令編製人身安全手冊及案例彙編、支給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及視風險需要補助民間團體社工人員投保執業安全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