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的臨時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嗎?可以先討論。以下有工作規則和契約範本可參考。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1. 總處組字第1070040695號公告
公(發)布日:107.05.11
來源:考試院
要  旨:
修正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及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本  文:
主旨:檢送修正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及臨時人員勞動契 約範本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學校)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7年3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4362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旨揭範本係供各機關(學校)訂 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之參考,各機關(學校)仍得依勞 動法令規定,與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等自行調整,並 徵詢機關法制單位意見。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中央銀行、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各直 轄市政府(請轉送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請轉送各鄉【鎮、市】公所)、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附件1-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odt
附件2-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範本】.odt

校務會議

社群:人事研討會

校務會議的組成與實施要點,新竹市教師會有公告,可參考。例如下。
注意,這公告並無完全強制性,因為內容已明訂: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新竹市教師會」公告如下: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89.12)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設校務會議,下列事項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其餘成員代表如下:
(一)專任教師人數十五人以下學校:由全體教師專任教師、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家長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十,職工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二)專任教師人數在十五人以上學校:除當然代表外,其餘代表總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之比例為六:三:一。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
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四、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校務會議得聘請熱心教育事務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為顧問,列席校務會議提供意見。顧問人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校務會議代表同。
六、校務會議得邀請各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若經由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九、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新竹市教育網」(新竹市政府)也有公告如下:(註:是否與「教師會」完全一致?請讀者自行比較…)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89.12)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設校務會議,下列事項應經校務
會議議決: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其餘成員代表如下:
(一)專任教師人數十五人以下學校:由全體教師專任教師、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家長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十,職工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二)專任教師人數在十五人以上學校:除當然代表外,其餘代表總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之比例為六:三:一。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
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四、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校務會議得聘請熱心教育事務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為顧問,列席校務會議提供意見。顧問人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校務會議代表同。
六、校務會議得邀請各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若經由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九、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