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校務會議的組成與實施要點,新竹市教師會有公告,可參考。例如下。
注意,這公告並無完全強制性,因為內容已明訂: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新竹市教師會」公告如下: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89.12)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設校務會議,下列事項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其餘成員代表如下:
(一)專任教師人數十五人以下學校:由全體教師專任教師、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家長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十,職工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二)專任教師人數在十五人以上學校:除當然代表外,其餘代表總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之比例為六:三:一。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
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四、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校務會議得聘請熱心教育事務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為顧問,列席校務會議提供意見。顧問人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校務會議代表同。
六、校務會議得邀請各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若經由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九、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新竹市教育網」(新竹市政府)也有公告如下:(註:是否與「教師會」完全一致?請讀者自行比較…)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89.12)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設校務會議,下列事項應經校務
會議議決: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其餘成員代表如下:
(一)專任教師人數十五人以下學校:由全體教師專任教師、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家長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十,職工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二)專任教師人數在十五人以上學校:除當然代表外,其餘代表總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之比例為六:三:一。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
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四、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校務會議得聘請熱心教育事務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為顧問,列席校務會議提供意見。顧問人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校務會議代表同。
六、校務會議得邀請各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若經由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九、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