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支援人員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學支援人員」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第 5 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聘任具備本土語文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聘用之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聘用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尚在再聘期間。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備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三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

教官任免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官任免,是由學校自行決定嗎?可參考以下法規。

法規名稱:教育部軍訓教官介派分發及遷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一)字第1090136974B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註:來源,教育部。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介派、分發及遷調,與本部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出缺派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教官。
(二)本部具現職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具現職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等。
(四)經本部甄薦選進用之新進教官。

六、作業權責區分:
(一)大專校院之遷調:由各作業單位彙整遷調管制名冊,函報本部辦理分配及核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遷調: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分配及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法規名稱: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一)字第1090137572B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軍訓教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四、私立學校:
(一) 全校學生在二千四百五十人以內之學校:以學生數三百五十人以下置一人,超過三百五十人者,每增加三百五十人增置一人。
(二) 全校學生在二千四百五十一人以上之學校:以學生數每三百五十人置一人計算,達置七人後,每增加五百人增置一人。
(三) 直轄市私立學校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學校得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四) 前目以外之私立學校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本部核定。學校得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本部核定。

五、軍訓主任教官設置(均包括於教官員額數內):學校教官員額數達四人以上者,得設中校階軍訓主任教官。

六、公、私立學校教官員額,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定期依據各校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實修正,並報本部備查。

七、本基準實施後,公、私立學校教官員額調整,以逐年調整為原則,並採自然離退及任務遷調方式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