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選才 晨星計畫

社群:磐石會

靜宜大學是一所好學校,我們推薦這間大學!
111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 ( 晨星計畫 ) 開始招生,詳情可直接洽靜宜大學。

招生學系招生對象
英國語文學系招收對英文領域具有高度熱忱或特殊才能或有獨特潛力,且對於英美文化與語言有強烈學習動機之學生。
西班牙語文學系招收具西班牙語學習經驗、語言能力優異或對西語系國家文化(例如:音樂、舞蹈、飲食、戲劇)具潛力之學生。
中國文學系招收具優異之語言能力或對中國文化(例如:書法、繪畫、音樂、戲劇)具潛力之學生。
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招收具豐富志工公益精神之學生。
法律學系招收具新住民及其子女身分或具法律相關領域探索經歷之學生。
大眾傳播學系招收具影視、藝術或設計等領域有潛力之學生。
應用化學系招收對化學領域有濃厚興趣及潛力之學生。
食品營養學系【營養與保健組】招收對營養與保健領域有濃厚興趣及潛力之學生。
食品營養學系【食品與生物技術組】招收對食品或生物技術領域有濃厚興趣及潛力之學生。
化粧品科學系招收具特殊學習歷程或才能之學生,尤其是以美學、設計等領域有潛力之學生。
資料科學暨大數據分析與應用學系招收具特殊學習歷程或才能之學生,特別是資訊、數理或數據分析應用之相關能力之學生。
企業管理學系招收對管理有濃厚學習興趣與潛力之學生。
國際企業學系招收具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之學生。
會計學系招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之學生:(1)曾參加會計領域探索相關活動,且對會計有濃厚學習興趣與潛力之學生。(2)具計算、分析能力,且對會計有濃厚學習興趣與潛力之學生。(3)具「新住民子女身分」且對會計有興趣及濳力之學生。
財務金融學系招收對財務與金融管理或金融科技(Fin Tech)有興趣或潛力之學生。
資訊管理學系招收對資訊管理領域有濃厚興趣及潛力之學生。
資訊工程學系招收具智慧製造、智慧金融、人工智慧、數位晶片系統設計、3D列印、無人車與無人機創新應用、物聯網、工業4.0、機械手臂、智慧醫療、智慧農業、程式設計、 Linux系統使用與管理、網路管理等資訊相關技術領域有潛力之學生。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招收具視覺傳達設計、互動遊戲開發、網站系統實作、虛擬(擴增)實境應用、程式設計、互動藝術科技、3D列印領域有潛力之學生。
寰宇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招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之學生:(1)具備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且全程就讀境外高中(職)之學生。(2)具備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且已在臺就讀高中國際部或就讀設立在臺之國際性中學之學生。(3)具備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且已在臺就讀一般高中之學生。
寰宇外語學士學位學程招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之學生:(1)具備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且全程就讀境外高中(職)之學生。(2)具備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且已在臺就讀高中國際部或就讀設立在臺之國際性中學之學生。(3)具備優秀英語能力或第二外語能力且已在臺就讀一般高中之學生。
註:來源,靜宜大學。

教師成績考核會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成績考核會是什麼?可以先參考以下。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10 條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 11 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會初核。

第 12 條
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工作成績。
(二)勤惰資料。
(三)品德生活紀錄。
(四)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 13 條
考核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第 14 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

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