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軍教育

社群:人事研討會

童軍教育的活動,教育部和民間團體已推廣一段時間,最近教育部仍有補助嗎?
在網路上查到一些相關訊息,以下可參考。

例如:學校的社團活動;
1. 學校應依學生興趣辦理社團並成立童軍團,各團團長應為木章持有人或參加童軍服務員訓練、各級木章基本訓練,並領有證書。
2. 結合區域內學校童軍團進行童軍活動或資源分享與交流。
3. 鼓勵師生參與童軍相關組織活動或研習,於活動中表現優良者,由主辦機關或學校頒予獎狀或證明。

實例:
一、
2020-09-07 08:59:34 [訓育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09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精進童軍教育發展實施計畫」(註:來源,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105 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精進童軍教育發展實施計畫」,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本署)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要點辦理。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童軍設備及相關活動經費;
1. 第一類補助已設立或新設立童軍團之高級中等學校,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15 萬元為限:補助學校添購相關童軍設備、辦理相關童軍活動及補助教師參加木章基本訓練或木章訓練(上開之補助,以 103、104 學年度未申請或計畫審核未通過補助之學校為優先,活動辦理費用至少佔 30%至 50%,並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完成童軍三項登記證明)。
2. 第二類補助鼓勵各校提出童軍攜手精進計畫,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 18 萬元為限:以高級中等學校為補助對象,鼓勵對學區內國民中小學進行反哺回饋等活動規劃,所提計畫具有發揮童軍大手(高級中等學校)牽小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之攜手特色(即應具備向下扎根童軍攜手精進計畫至少有 2 所國中小學之活動規劃),整合資源,透過童軍教育、童軍技能、探索教育等活動,培養學生良好之生活習慣及品德,以達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教育目標。此外,活動辦理費用至少佔 30%至 50%。
3. 本署所屬國、私立學校申請金額未超過補助上限者,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行政院公告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為審核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比率基準,給予部分補助(第 1 級 50%、第 2級 60%、第 3 級 70%、第 4 級 80%、第 5 級 90%)。
4. 本署所屬國、私立學校,以校為單位,於 10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二)止(先送件先審查,並優先給予補助),請將計畫申請書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附件 2),函送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40241 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私立學校,請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後,於 104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止(先送件先審查,並優先給予補助),請將計畫申請書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附件2),函送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40241 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教師評審委員會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是什麼?以下可討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