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董事

社群:人事

基金會董事的席次,有直接影晌的。例如:
投票選董事長。
特別決議。
期滿連任限額。
章程變更。

另外注意,最新的章程中,對於董事席次和表決權是否有特別規定。

基金會的董事,原則上不介入經營。

法規名稱:財團法人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註:來源,法務部。

已停辦學校的教師資格

社群:人事

某教師C君,若曾經在某學校擔任教師,但後來學校已停辦,這段教師資格可被承認嗎?

以下可參考:

釋05、公立學校教師曾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註:感謝來源,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聯絡人:陳玠廷

發布單位: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公立學校教師曾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教育部99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
教育部101年3月22日臺人(三)字第1010040246號書函教育部101年7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34292號函
一、依教育部99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0092142B號函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 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校年資,得比照私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
二、有關上開函中「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補充說明如下:
(一)教師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二)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三)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上版日期:10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