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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適用兒少法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 法規名稱: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前項通報人員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違反前項各款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