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適用兒少法?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適用兒少法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前項通報人員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違反前項各款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為之。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費用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的教師或行政人員擔任承辦人,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學校應該發給承辦人員費用嗎?以下可參考。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調查相關費用支給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育部於108年6月4日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酌修正支給要點中有關稿費之支給規定,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6月13日以主預教字第1080101375號函復教育部,依支給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有關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等,不得支給稿費。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係學校依法應辦事項,校內人員應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告,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稿費。

三、爰教育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上開說明與107年12月18日修正之支給要點規定,修正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之調查費支給說明。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 每次調查會議出席費以2,500元為上限,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次計,每場次2-3小時為原則。

(二) 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指派校內代表參與調查者,自行比照事件管轄學校人員處理補休或加班費。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調查者,則自行支應出席費。

(四) 外聘專家學者由邀請學校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三) 調查報告撰稿費支給標準調整為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事件管轄學校及被害人學校人員不得支領撰搞費。

註:感謝來源,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