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採認英語能力檢定測驗版本?

社群:人事研討會

網路廣告常見有某些相關英語能力檢定的內容,令人好奇的是,那些英語能力檢定,有得到教育部的認證嗎?

依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公開的訊息,教育部「從未採認」任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版本與等級對應表。但這是「上版日期:101-11-16」發布的,後續是否有更新的訊息?期待大家與讀者熱心提供…。
以下可參考。

「教育部從未採認任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版本與等級對應表 友善列印」
發佈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賈美琳 電話:(02)7736-5669 電子信箱:meilin@mail.moe.gov.tw

近來坊間出現各類英語檢定測驗的不實宣傳,某些測驗機構與團體利用文字技巧,誇大其英檢的權威性,常造成學生與民眾認知混淆與困惑,甚至有業者在自辦的英語檢定測驗版本中加註「經教育部採認」字樣,大肆宣傳,甚或去函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要求轉知各高中職校,造成地方政府困擾。

教育部重申:教育部從未採認任何英語檢定測驗版本與等級對應表。自94年8月公布「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函各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人事行政局,說明「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檢定測驗時,應參考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各施測單位對使用之檢測版本自行對應CEF架構,公布於網站,供民眾參考運用。機關學校可依測驗對象、目的及需求,選擇適宜之測驗工具,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之測驗工具,於選擇英檢測驗工具時,應考量語言能力易隨時間改變之特性,審慎衡酌各類測驗成績或證書之採認期限」。

教育部為維護學校正確行政處理機制,並保護學生擁有安全的英語學習環境,除重申教育部從未採認任何英語檢定測驗版本與能力等級對照表之一貫立場外,要求地方政府對民間英檢測驗機構發函要求轉知各級學校時,應確實衡酌是否涉及商業利益,更呼籲學校與學生,在面對坊間五花八門的英檢資訊,一定要多方詢問,冷靜分析與評估,謹慎保護自身權益。

上版日期:101-11-16

教育會 工會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育會」是什麼?「教育會」和「工會」不同,以下法規可參考。

法規名稱:教育會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教育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2 條
教育會為法人。

第 3 條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15 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18 條
會員 (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代表)為一權。

法規名稱:工會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1 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工會為法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