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 工會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育會」是什麼?「教育會」和「工會」不同,以下法規可參考。

法規名稱:教育會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教育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2 條
教育會為法人。

第 3 條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15 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18 條
會員 (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代表)為一權。

法規名稱:工會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1 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工會為法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