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標準表

社群:人事研討會
綜合整理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公立各級教職員敘薪標準表.PDF
附表二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格式一敘薪請示單.PDF
格式二敘薪通知書.PDF
格式三報備名冊.PDF
第 1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 (以下簡稱教職員) 薪級之核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三)、 (四)、 (五) 、 (六)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3 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 5 條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 (附格式一) ,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其薪級,並填發敘薪通知書 (附格式二) 。
第 6 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第 7 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附格式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第 8 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第 8-1 條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第 9 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教育部93.12.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96D號函修正
一、服務年資之計算,以任職學校校長暨教職員或與其性質有關公職為限。
二、畢業或服務之學校,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三、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其呈經主管教育機關業已採認學經歷證明保結所核計之薪級仍續予承認)。
四、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五、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六、表列各級學校,凡未特別註明畢業年限者,大學係指修業四年,專科係指修業二年畢業而言,如法定修業年限超過上述規定,每增一年提敘一級。
七、大學及專科夜間部各科畢業者,比照日間部同科系法定修業年限計算。
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教育學科學分或專門科目學分達到規定標準者,得提敘一級,二者兼修者,仍予提敘一級為限。
九、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專科以上學校肄業有正式證明者,得按其專科以上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不得採計。
十、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但以本職最高薪級為限。(本點於93.12.22修正後,合併於第五點,爰予刪除)
十一、應征退伍依限復職者,除其退伍當年在營年資併同在職年資參加該學年度之考成外,其餘在營年資,視同在職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十二、代用教員薪級,高級中等學校按本表廿八級支給,國民中學按卅級支給,國民小學按卅三級支給。
十三、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之中間有服務經歷者,上述兩項學歷證件併送審核。
十四、持有銓敘機關核定證定者,任職員時准予採認。
十五、銓敘機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科、團、班)暨中央警官學校(班、科)學歷,任職員時,准予比照採認。

註:資料來源,網路,僅供參考。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社群:人事研討會
綜合整理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修正時間:107.10.15
註:來源,考試院

一、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
  (一)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四)現役軍人。
三、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

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pdf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給。其他人員專業或技術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表.pdf
附表三-雇員薪額表.pdf
附表四-技工工友工餉表.pdf
附表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pdf
附表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pdf
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pdf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pdf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pdf

五、現役軍人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對於未到公服勤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予支給。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八、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待遇,除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依行政院訂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辦理外,其餘均應由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