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綜合整理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公立各級教職員敘薪標準表.PDF
附表二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格式一敘薪請示單.PDF
格式二敘薪通知書.PDF
格式三報備名冊.PDF
第 1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 (以下簡稱教職員) 薪級之核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三)、 (四)、 (五) 、 (六)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3 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 5 條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 (附格式一) ,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其薪級,並填發敘薪通知書 (附格式二) 。
第 6 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第 7 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附格式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第 8 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第 8-1 條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第 9 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教育部93.12.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96D號函修正
一、服務年資之計算,以任職學校校長暨教職員或與其性質有關公職為限。
二、畢業或服務之學校,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三、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其呈經主管教育機關業已採認學經歷證明保結所核計之薪級仍續予承認)。
四、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五、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六、表列各級學校,凡未特別註明畢業年限者,大學係指修業四年,專科係指修業二年畢業而言,如法定修業年限超過上述規定,每增一年提敘一級。
七、大學及專科夜間部各科畢業者,比照日間部同科系法定修業年限計算。
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教育學科學分或專門科目學分達到規定標準者,得提敘一級,二者兼修者,仍予提敘一級為限。
九、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專科以上學校肄業有正式證明者,得按其專科以上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不得採計。
十、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但以本職最高薪級為限。(本點於93.12.22修正後,合併於第五點,爰予刪除)
十一、應征退伍依限復職者,除其退伍當年在營年資併同在職年資參加該學年度之考成外,其餘在營年資,視同在職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十二、代用教員薪級,高級中等學校按本表廿八級支給,國民中學按卅級支給,國民小學按卅三級支給。
十三、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之中間有服務經歷者,上述兩項學歷證件併送審核。
十四、持有銓敘機關核定證定者,任職員時准予採認。
十五、銓敘機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科、團、班)暨中央警官學校(班、科)學歷,任職員時,准予比照採認。

註:資料來源,網路,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