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老吳
受訪者:小寶貝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的問題,有合法通報和督促政府相關部門應即時處理的管道。
「通報人」依身份不同,分為「一般民眾」「責任通報人員」。所以,一般民眾,如果發現身邊或居家附近有受虐兒童,或疑似虐童案件,也可以主動即時通報。
可能因為有一個熱心即時的通報,就可以預防一個虐童案件的發生!
而且,如果政府相關部門沒有即時或追蹤處理,這個通報的記錄,就可以留下,作為以後檢討政府相關部門失職人員的依據。
「受理單位」,是「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 關懷e起來
線上通報系統!
(新版) https://ecare.mohw.gov.tw/Help

(舊版) https://ecare.mohw.gov.tw/form/PublicAcCtrl?version=v4&func=insert
(註:感謝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訊息,以有權部門公告為主)。

參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 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