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摘錄「霸凌」的定義,和,通報的規定。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
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
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 11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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