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兒童及少年 定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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