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名  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
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
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
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二、非識別資訊:
(一)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
人員之工作單位、地點。
(二)收養聲請狀。
(三)收出養同意書。
(四)出庭筆錄。
(五)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
(六)出養人訪視報告。
(七)收養登記申請書。
(八)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聲請之裁判書;如有確定證明書者
,併同確定證明書。
(九)個案紀錄及照片。
(十)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
(十一)資料釋出意願書。
第 3 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
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
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並得依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
年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諮詢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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