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不動產研究會
綜合整理
不動產因為金額較大,共同持有,是常見的現象;屋主如果是共同持有,對於房租的收入,和房屋的維修費用,可依持有比例分配,包含收入與支出。
現有房客的租金,是屋主共同的收入。如果現有房客離開後,房租收入減少,可由屋主共同持有人之一,或部份,單獨或共同承租,租金和費用都依持有比例分配。有新的房客,新的租金,也是屋主共同的收入。
如果維修沒有急迫性,可先維持現狀,將來如果要維修,再由持有人共同決定。
是否出售房屋,亦同,再由持有人共同決定。但共同持有人有優先權;可參考「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為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