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08432B號 令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園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將原許可招收幼兒之部分人數,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
一、原設立許可空間有空餘。
二、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室內活動室。
三、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與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室內活動室可明確區隔。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不得超過幼兒園原核定招收幼兒人數之二分之一,且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前二項規定於幼兒園之分班,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