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兒少保護情事: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其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迫使或誘使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