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名  稱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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