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本辦法所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第 3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一、醫務。
二、心理衛生。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四、老人。
五、身心障礙。
第 4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以下簡稱合格訓練組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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