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高等教育國際化、強化學術交流,增進高等教育產業輸出、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協助各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合作學校共同設立境外專班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地區:指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二)境外專班: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學校合作設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班別。

三、各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開設境外專班,應符合下列開班條
件: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院及科系所為限,且該學院、科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一等或通過。該學院及科系所未曾接受評鑑亦
得申請專班,經評鑑結果非為一等或未通過者,取消其後續申請開班之資格。
(三)學校與合作對象應訂有合作協議。
(四)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四、招生學制: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
(三)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四)前三款規定均包括在職專班。

五、合作對象:
(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專科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學校。
(二)能提出合理合作計畫之當地企業或研究機構。
(三)前二款學校及當地企業、研究機構應能提供適切之教學場地或足夠教學之師資、圖書、儀器及設備。

六、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具外國國籍者,應具備下列報考資格:
(一)二年制學士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二)二年制專科班及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三)碩士班: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四)在職專班:除具前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各校所定居住當地或工作經驗之年限;該年限由各校於其招生規定及簡章中明定之。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報考於大陸地區開設之境外專班。
第一項報考資格,持境外地區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應依本部學歷採認規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報考在職專班者,其所繳在職身分、經歷及年資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已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學校應於簡章中明定就讀境外專班所取得之學歷,其效力或採認等事項應依各國家地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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