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ICF

世界衛生組織自1980年提出第一版的損傷、失能與殘障國際分類系統(ICIDH)後,在各國代表的參與下,修訂成目前的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英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這項健康分類系統經過世界衛生組織九年的修訂協調,在2001年5月22日批准了國際通用的版本。
ICF分類系統提供了統一的框架,對組成健康要件的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進行分類。

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可視為是個體的健康狀況、環境背景因素與個人因素之間的複雜互動關係。一個人的健康圖像,是由「其所處的生活世界」中的許多因素與面向組合而成。ICF主張這些因素與面向組成了一種互動性的動態過程,並非線性或靜態的。
另外,ICF允許透過評估的方式來判斷障礙程度,但它並不是一項測量工具。

不論一個人的健康狀況如何,ICF分類系統都能適用。ICF以中性字眼來描述醫學病因,關注於個體的功能性狀態,而非病症或疾患。另外,ICF是一套考量到跨文化、年齡與性別變項的健康分類工具,這使ICF分類系統適合在不同的人口背景下操作。

ICF分類系統補充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ICD-10)的不足,因為ICD中只包含了疾病診斷與健康條件的資訊,卻沒有功能性狀態的描述。ICD與ICF目前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分類家族(WHO-FIC)中的核心分類系統。

註:參考,台灣「維基百科」。

注意幾個「關鍵概念」的互動:

environmental factors 環境因素
personal factors 個人因素

body function & structure (impairment) 身體功能,構造 (損壞)
activities (limitation) 活動 (限制)
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 參與 (局限)

health condition (disorder/disease) 健康狀態 (失調/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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