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複製

社群:人事研討會

檔案可以被申請閱覽或複製嗎?可參考以下。

法規名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 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第 20 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第 21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可參考以下規定。

法規名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80064987B號 令
法規體系: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附件-1080703.pdf
註:來源,法務部。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充裕師資來源,並提升師資培育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九、修業年限:
 (一)至少修業一年。
 (二)夜間班及暑期班應依相關法規延長修業年限。

法規名稱: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註:來源,教育部。

第 1 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相關的課程,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職前教育學分班學士後師資培育課程
本校多年來招收中等學校試用、代理代課教師及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進修推廣學院成立後至八十九學年度均招收試用或代理代課教師教育學分班,現因法源變更,擬自九十學年度起招收職前教育學分班,歷年培育中等學校師資達數千名。

各類教師在職進修班
配合政策本校自六十三年起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課程四十學分班,招收中小學合格教師(含教育行政人員),修業四年,以提昇教師專業知能,二十餘年來,培育學員數萬,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因辦理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本班階段性任務完成,暫停招生。為提昇中等學校在職教師素質,自八十八學年度起開辦本班以取代舊有四十學分班。招生對象仍為在職中等學校教師,上課時間為暑期、夜間或週末,修業期限一至六年,畢業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提供中等學校教師自費修習各科第二專長之需要,教師修畢全部課程得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加科登記,並接受教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第二專長班。
由教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代訓所屬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使其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教育部訓委會委辦,自86學年度至88學年度辦理,招生對象為中等學校教師及行政機關行政人員,修業期間一年,共修習二十學分,並曾於86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遠距教學(同步即時群播系統),修習二門課程共4學分,上課地點為宜蘭、新竹、台中、澎湖。
接受縣市教育局委託辦理短期各類科研習,因應台灣省行政組織之精簡,加強與各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聯繫,以擴大教師進修合作對象,提供各級在職教師進修機會,計有國小教師英語研習、電腦多媒體、提昇教學效能、電腦網路與運用、國小教師電腦輔助教學設計、大學社區環教、原住民網際網路、高中教師生物多樣性、自然保育等班次,以推動教師終身進修。

二年制技術系在職學士班
本班招收專科學校畢業生,修習技術學系課程,以取得學士學位。自八十六學年度起辦理工業教育學系機電技術組招生,每年招收一班五十三人,八十七學年度起增辦工業科技教育學系人力資源管理組招生,每年招收一班四十人。

在職進修碩士專班
招生對象為特定專業領域之在職人士,以提供其成長進修機會,建構終身學習社會,增進國家競爭力。自八十九學年度起招生,計招收教育行政班等六班,每班二十至二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