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社群:人事研討會

為因應教官退出校園的新政策,將來學校可能有工作及人力的空檔;政府有「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的計劃,內容可參考以下。例:政治大學有設立教育學分班。
(註:來源,政治大學)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奉教育部核定辦理109學年度「 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參加(符合報名資格)對象:須具備大學畢業學歷且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公、私立編制內專任教師除外)。共計兩班,分為A班與B班。
1. 具備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背景者(簡稱A班,招收25-50人):
(1) 曾修畢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系、所者。
(2) 各軍事校院四年制大學以上學歷(正期生或碩、博士班畢業)。
(3) 曾任全民國防教育科教育人員3年以上。

2.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背景者(公私立編制內專任教師除外)(簡稱B班,招收25-50人):
(1) 已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之儲備教師及代理(課)教師。
(2) 已具備學士學位及修畢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學校應協助教師?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因管教學生,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時,教師可請求學校協助處理嗎?

教師當然可以請求學校協助處理,但學校可以協助到什麼程度?就個案具體會有不同。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有規定,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必要」之協助,什麼是「必要」?學校有無預算?有多少預算與資源可協助?就個案具體,有不同狀況?以下可討論。

法規名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090147628號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odt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二.odt
註:來源,教育部。

十八之一、學校對教師之協助
學校應注重教師之學生權利教育訓練,整合內、外部資源協助教師實施班級經營及正向管教,辦理教師在職教育及宣導,強化相關法令素養,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四十七、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學校應注意相關的法規與程序,尤其是「程序」,必須完備。例如同法以下規定,即有「程序」的要求,學校必須依法規作到。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