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名  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1 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