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名  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
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
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名  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