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結束 公庫未結款

社群:人事會

110年即將結束,在111年1月1日前,學校若有未結款,該如何處理?以下可參考。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布機關:行政院
發布日期:110.12.02
發布字號:院授主會公字第1100501048A號函
異動性質:訂定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
註: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機關尚未支用歲出款項,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國防部所管軍費支出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截止支付,並於截止支付日前,實際取據,以開立付款憑單之日期予以記帳。


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暫收款、預收款、應付代收款等科目列帳;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應付代收款毋須退還之賸餘數,於年度終了前已結報者,均應於公庫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繳庫。

教師可拒絕招生?

社群:人事研討會

因少子化,學校招生困難,可以請教師作招生工作嗎?

如果是「教師」,依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教師法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