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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即將結束,在111年1月1日前,學校若有未結款,該如何處理?以下可參考。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 |
| 發布日期: | 110.12.02 |
| 發布字號: | 院授主會公字第1100501048A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 |
八
各機關尚未支用歲出款項,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國防部所管軍費支出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截止支付,並於截止支付日前,實際取據,以開立付款憑單之日期予以記帳。
九
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暫收款、預收款、應付代收款等科目列帳;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應付代收款毋須退還之賸餘數,於年度終了前已結報者,均應於公庫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繳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