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ospels

The Gospels are the major source for our knowledge of Judaism at the time of Jesus. Modern literary criticism, however, is careful to look at the context in which any piece of literature is written and not only at its content. In the case of the Gospels the context follows the Jewish rebellion of 66 CE and the four-year war by the Romans, leading to the destruction of the temple. All of the Gospels are compiled in their final form after this date. In a study of the first three Gospels, called the synoptic Gospels, Robert Chazan notes that, in fact, the Gospels do present a fairly accurate picture of the complexities of the Jewish world in the time of Jesus.

Mark never uses the term ‘Jew’ except in the mouth of Roman officials or non-Jews. This Gospel highlights 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leadership and the masses in their reaction to Jesus. The leaders, persons of different groups, are invariably hostile; the general public
generally appreciative. It is only at the Crucifixion that the crowds become hostile. Chazan suggests that this was to ensure that blame for Jesus’ death was not laid on the Roman authorities whose support was to be sought in the days after 70 AD.5 Matthew gives both a more positive image of Judaism and the law than Mark and a more negative picture of the role of Jews in the Crucifixion. Luke, on the other hand, has the crowd of people present at the Crucifixion going home “beating their breasts” as a sign of repentance (Lk 23:48). In the following paragraphs, we will examine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Jewish protagonists in the Gospels in more detail.

(continued)

註:感謝來源:

Jewish Sketches:
Judaism and Jewish-Catholic Relations
作者 Edmund Ryden 雷敦龢
出版者 Edmund Ryden 雷敦龢
地址 31141 新竹縣五峰鄉花園村六鄰花園 141 號
電話 03 585 1052
印刷者 永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台北市師大路 170 號三樓之三
02 2368 0350
頁數 1-416 頁
大小 15.0 cm x 23.0 cm x 2.0 cm
ISBN-13: 978-957-43-8155-5
初版初印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Printed with Ecclesiastical Permission
V. Rev. P. Stephen Chow SJ, Provincial Superior,
Chinese Province of the Society of Jesus
16 September 2020

社群:雷子

教師聘約

社群:人事會

教師聘約有什麼限制嗎?先注意,各級主管機關,有訂準則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教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21 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中央政府有法規限制,例:

法規名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可參考地方政府的規定,例:

法規名稱: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聘約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89)府行法字第49012號
法規體系:教育類
註:來源,新竹市政府

第 2 條
聘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受聘教師姓名。
二  任教類科別。
三  聘任期間。
四  教師權利義務。
五  聘約修正。
六  訴訟管轄法院。
七  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八  解聘停聘不續聘之事由。
九  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教師之續聘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 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卅一日前,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定聘約日期。

第 5 條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逾期仍未應聘者,學校應依教師所留之戶藉所在地通知教師,經通知逾十四日仍未應聘者視同不接受聘書。

第 6 條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學校應給與教師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南投縣縣立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

96.6.28投府教學字第09601255490號修訂
102年 4月 11日府教學字第1020072620號函修正

註:來源,性別平等網。

第2條 有關學校與教師之間權利與義務事項,除法律和本準則有規定外,應由雙方協議之。

第3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教師之職責。

第8條 教師有依學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9條 教師應依法令於寒暑假期間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寫教材。

第10條 學校於假日或夜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配合者,應經當事人同意,並依有關規定給予補休及適當之獎勵。

第20條 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

第21條 教師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非因故意或過失而涉訟時,學校應主動協助教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務。

第22條 學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調整文字後納入教師聘約。

法規類號:北市05-11-2018
名  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86)府教三字第8603715600號函訂頒
註:來源,台北市政府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 專任教師聘約事宜,特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與本市教師會協議訂定本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二、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本暫行要點,配合學校及地方需要,自訂學校教師聘約。

四、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約應分別訂定。
教師聘約內容有因應特殊情況者依其約定。
長期聘任之教師應由政府視財政狀況給予進修、研究等之補助,並每七年給予一學期之進修權利。

五、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聘期、工作條件、工作要求、違約罰則、聘約修改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六、
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
教師之聘期:
(一)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二)於學期中初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七、
教師上課、上班、差假及相關規定應由本府教育局與本市教師會邀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相關單位代表等研商後訂定之,並明載於聘約中。
前項基本原則未訂定前,暫依現行規定辦理。

八、
寒暑假期間教師應有從事研究、進修或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