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會
教師聘約有什麼限制嗎?先注意,各級主管機關,有訂準則嗎?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教師法施行細則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
第 21 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中央政府有法規限制,例:
| 法規名稱: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可參考地方政府的規定,例: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聘約準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
| 發文字號: | (89)府行法字第49012號 |
| 法規體系: | 教育類 |
第 2 條
聘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受聘教師姓名。
二 任教類科別。
三 聘任期間。
四 教師權利義務。
五 聘約修正。
六 訴訟管轄法院。
七 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八 解聘停聘不續聘之事由。
九 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教師之續聘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 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卅一日前,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定聘約日期。
第 5 條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逾期仍未應聘者,學校應依教師所留之戶藉所在地通知教師,經通知逾十四日仍未應聘者視同不接受聘書。
第 6 條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學校應給與教師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南投縣縣立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
96.6.28投府教學字第09601255490號修訂
102年 4月 11日府教學字第1020072620號函修正
註:來源,性別平等網。
第2條 有關學校與教師之間權利與義務事項,除法律和本準則有規定外,應由雙方協議之。
第3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教師之職責。
第8條 教師有依學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9條 教師應依法令於寒暑假期間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寫教材。
第10條 學校於假日或夜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配合者,應經當事人同意,並依有關規定給予補休及適當之獎勵。
第20條 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
第21條 教師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非因故意或過失而涉訟時,學校應主動協助教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務。
第22條 學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調整文字後納入教師聘約。
| 法規類號: | 北市05-11-2018 |
|---|---|
| 名 稱: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
| 異動時間: | 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86)府教三字第8603715600號函訂頒 |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 專任教師聘約事宜,特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與本市教師會協議訂定本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二、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本暫行要點,配合學校及地方需要,自訂學校教師聘約。
四、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約應分別訂定。
教師聘約內容有因應特殊情況者依其約定。
長期聘任之教師應由政府視財政狀況給予進修、研究等之補助,並每七年給予一學期之進修權利。
五、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聘期、工作條件、工作要求、違約罰則、聘約修改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六、
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
教師之聘期:
(一)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二)於學期中初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七、
教師上課、上班、差假及相關規定應由本府教育局與本市教師會邀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相關單位代表等研商後訂定之,並明載於聘約中。
前項基本原則未訂定前,暫依現行規定辦理。
八、
寒暑假期間教師應有從事研究、進修或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