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

社群:人事研討會

勞工退休金有二種:一、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二、勞退退休金。
勞退分為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勞退新制,2005年7月1日開始。
勞工依其條件,可能最多有三筆退休金。

勞保退休金:一般情況下,勞保年資15年以下,一次領;勞保年資15年以上,按月領。
若是一次領,依據勞保投保年資計算金額;若是按月領,則是活多久就領多久。

勞工在勞保年金實施前(2009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實施)就有保險年資者,另行處理。

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來源:法務部

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勞保局的公告,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退退休金:勞退新制年資15年以下,只能一次請領;新制年資15年以上,可以選一次領,或按月領。
但月領勞退退休金與月領勞保退休金有不同,勞保老年年金是「活多久領多久」,但勞退新制帳戶金額為定額,勞工即使按月領,領完帳戶的錢就不能再領。

導師

社群:人事研討會

導師,依教師法,是「義務」。
不因「擔任」「兼任」導師,適用勞動基準法。

參考:

法規名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參考:

Q: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如兼任導師,是否為本次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對象?

A:

(一)、導師之職責以輔導學生之生涯發展、專業學習、服務學習與生活教育為主。

(二)、依教師法第17條(?)「第3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三)、基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如兼任導師,非屬本次公告所稱「兼任行政職務」,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發布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 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