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聘用教務主任

社群:人事研討會

私立學校聘用教務主任,是否應公開甄選?以下可參考。有公開甄選的實例,但法規沒有強制應公開甄選。

註:來源,教育部。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第 3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第 26 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7 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第 28 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註:「高級中學法」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已廢止。新法規可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

法規名稱:高級中學法
公發布日:民國 68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61號 令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註:來源,教育部。

第 1 條
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第 13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第 14 條 
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 15 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
 
第 16 條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第 17 條 
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業務需要,就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單位,分組辦事。
 
第 18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9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20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私校內控

社群:人事研討會

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可參考以下。

法規名稱: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稱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董事會、學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辦學成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第 4 條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第 5 條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第 6 條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

第 三 章 學校內部控制制度

第 7 條
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設置上為合理劃分。

第 8 條
學校應就教職員工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第 9 條
學校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六、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七、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八、預算與決算之編製及管理,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九、印鑑使用之管理。
十、財產之管理。

第 10 條
學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
二、學生。
三、總務。
四、研究發展。
五、產學合作。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
七、資訊處理。
八、其他學校營運事項。

第 11 條
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第 12 條
學校得根據其功能、屬性、發展目標及特性,訂定下列縱向及橫向連結之循環控制作業:
一、招生循環:包括招生策略、策略聯盟、入學管道分析、試務與宣導等之政策及程序。
二、入學至畢業循環:包括註冊、學籍及成績管理、獎懲、獎助學金、休退學、畢業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教學作業循環:包括修業規定、排課、開課、選課、實習、學分抵免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職務輪調、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薪資計算、支付與調薪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請購、招標、比議價、訂購、預支、交貨、驗收、付款與財產保管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之發包、營建管理、取得、財產登錄、盤點、使用維護與報廢處分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融資循環:包括借款、還款、租賃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九、投資循環:包括投資有價證券(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附屬機構、衍生企業及其他投資決策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十、資訊管理循環:包括資訊取得、資料輸入、資料存取、檔案管理、個人資料保護、資通安全、資安檢查等之政策及程序。
學校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循環控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