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護

社群:人事研討會

校護?學校護士?學校護理師?是指什麼?依據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學校衛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6 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學校勞工勞動節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教師,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可以放5/1勞動節嗎?如果當天遇到周六周日,可以申請補假嗎?
以下可參考。

「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重申,包括「勞動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點閱次數:404626
  • 發布日期:105-04-18
  • 最後異動日期:10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