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護

社群:人事研討會

校護?學校護士?學校護理師?是指什麼?依據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學校衛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6 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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