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教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學(一)字第1090080573B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
| 立法理由: | 1030107立法理由.pdf 1090628立法理由.pdf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註:以下法規已廢止。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5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對軍訓設施、政策有創新之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特殊績效者。
二、破獲足以影響學校、社會或國家安全之重大非法案件者。
三、對於即將發生之重大暴亂事件,由於及時措置得宜,消弭於無形者。
四、對軍訓教學之教材,有創新之發明或構想,經採納施行後,有重大績效者。
五、冒險犯難,維護學校或學生之安全,贏得一致讚譽者。
六、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之重要比賽或活動,著有特殊功績,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七、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者。
第 6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團體第一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或學期軍訓工作督導之成績特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卓者。
四、策劃、主辦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有特殊績效者。
五、經權責單位考核評定,其軍訓教學或學生生活輔導績效特優者。
六、對突發或非常事故,處置得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達成維護學校或團體之安全,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非法案件,有助學校安全者。
九、編撰軍訓教材,經審查合格或承辦業務績效特優者。
十、主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著有特殊績效者。
十一、其他足資獎勵之事蹟者。
第 7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者。
四、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者。
五、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者。
六、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者。
七、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者。
八、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