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工作內容

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教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一)字第1090080573B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1030107立法理由.pdf
1090628立法理由.pdf
註:來源,教育部。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註:以下法規已廢止。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5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對軍訓設施、政策有創新之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特殊績效者。
二、破獲足以影響學校、社會或國家安全之重大非法案件者。
三、對於即將發生之重大暴亂事件,由於及時措置得宜,消弭於無形者。
四、對軍訓教學之教材,有創新之發明或構想,經採納施行後,有重大績效者。
五、冒險犯難,維護學校或學生之安全,贏得一致讚譽者。
六、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之重要比賽或活動,著有特殊功績,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七、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者。

第 6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團體第一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或學期軍訓工作督導之成績特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卓者。
四、策劃、主辦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有特殊績效者。
五、經權責單位考核評定,其軍訓教學或學生生活輔導績效特優者。
六、對突發或非常事故,處置得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達成維護學校或團體之安全,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非法案件,有助學校安全者。
九、編撰軍訓教材,經審查合格或承辦業務績效特優者。
十、主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著有特殊績效者。
十一、其他足資獎勵之事蹟者。

第 7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者。
四、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者。
五、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者。
六、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者。
七、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者。
八、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者。

教師本薪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本薪」是什麼?有獎金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教師待遇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PDF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DOC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PDF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DOC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13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第 15 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6 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第 17 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第 18 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